抚养权纠纷是指因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各类争议,常见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离婚纠纷中的抚养权归属纠纷: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行使等产生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争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归属也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准则。
- 抚养权变更纠纷:抚养权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确定后,因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子女意愿变更或其他客观情况变化,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归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形下,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抚养费纠纷:包括抚养费的确定、增减、支付方式等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探视权纠纷:非直接抚养方因探望子女被阻挠,或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存在分歧引发的纠纷。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特殊情形抚养权纠纷:包括轮流抚养纠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介入的抚养权纠纷等。若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