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中发生
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
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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