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
管辖;
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如果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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