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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和风险负担是否矛盾

一、《民法典》第 75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民法典》第 751 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 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规则的目的,在于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后,如何分配当事人之间该损失的问题, 对于合同是否消灭以及消灭后果,均不考虑。 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终止合同关系,确保当事人不会因为合同无法实现而陷入其中,保证交易秩序的进行。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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