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4000元属于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如果积极退赃的,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
被害人谅解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有可能
判缓刑。
一、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退赃、谅解情节的适用:
1、对于退赃、退赔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对于积极
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三、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7、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8、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