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欺诈合同效力,先审查欺诈行为是否构成,即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二)若欺诈成立,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三)受欺诈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四)若为第三方欺诈,仅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