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所周知,受权利质押法律特征决定,债权人所获得的抵押物并非有体之物,因此,为了质权得以设立并有效行使,质权人不仅应当转移占有权利凭证,而且必须向协助人(即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被质押权利的真实性,要求协助人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履行相应债务。
2、具体到存单质押,亦即质权人应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并告知其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兑付存款本息,这就是银行业务惯例中通常所说的“核押”,而能否控制住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关键也就在此。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