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十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刑诉182条),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诉202条。
“一审法院审理期限一般最长六个月”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刑诉206条。
3、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20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