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