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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诉前保全

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诉前保全。
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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