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
犯罪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三)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
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