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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三)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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