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
出资证明书。
根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定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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