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运输发生事故导致责任纠纷时,若因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或者本应交付货物之日开始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结束后,被认定应承担责任的人向第三人发起追偿请求,此时时效期间为九十日,从追偿请求人解决原先的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从收到受理针对自己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二年,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些时效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以维护海上运输秩序的稳定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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