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接收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913室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接收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913室;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办理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
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决定许可职能部门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立即变更。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制证发证准予变更的,下发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