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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3-04 19:59:59 已帮助26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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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成的项目,在有利于项目效益的发挥和投资回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并得到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对于在建项目或贷款债务尚未偿还完毕的已完工项目,在进行上述经营权或所有权调整前,应征得贷款转贷及担保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同意,并与贷款转贷及担保部门就有关剩余债务的偿还安排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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