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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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