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终止须提交的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事由)。
(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四)人
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如属于此原因申请解散)。
(五)有关各方签订的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载明公司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约定各方
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置完成时间等,附债权、
债务清单)。
(六)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许可证原件。
(七)主管部门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