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判行为人主观是否有故意或过错,再结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因素论证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最后看是否给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如果都符合的,则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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