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
结婚登记,或者不符合
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关系,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取消了“
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文禁止。
3、认定是否构成同居关系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与异性的两性关系,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恋构成的同居关系;
(2)时间上持续的共同生活,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持续时间多久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和司法实践,一般为3个月以上;
(3)状态上稳定,即只与特定的异性长期共同生活;
(4)需要共同居住生活,即有共同的住所,且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意思。长期通奸的不能算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
财产分配权、
扶养权和
继承权。对于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
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属于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而无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