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