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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