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管辖时,当事人要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无约定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可管辖。确定合同履行地,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准。
(三)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