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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