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用考虑婚姻撤销情况,房子直接归该方。
(二)若房子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能证明出资比例就按比例分,不能证明则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优先保护无过错方。
(三)若房子是一方用个人财产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合撤销婚姻原因,法院可能认定登记为附条件赠与,婚姻撤销后赠与可撤销,房子归出资方;若未过错方有贡献,法院会酌情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