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在分立后,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的,首先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需要在10天内将减资的决议通知给债权人,并在30日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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