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2、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
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承揽合同中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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