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
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伪造支票属于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具体的规定如上。

最新修订:2024-02-2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