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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6 05:54:08 已帮助1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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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此罪具体的构成要件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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