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软件简称不要比全称更为复杂或超出全称所描述的功能范围。
即,一般应当摘选自软件全称,不能出现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
(1)有特别需要,必须要填对在简称中出现而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应当对使用该字词的含义及原因等进行解释说明,并保证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称、商标或标识。
(2)无特别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申请人其实对于自己软件的简称并无特别需求,往往是为了填表才临时想一个简称。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本身对于软件简称没有特别要求,在遇到补正时,可以将“不填写简称”作为一个补正选项告知申请人。
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节省客户时间,提高补正效率。
在此种情况下,应同时检查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是否存在该软件简称中出现而软件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包括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的文字和图片,如存在,应当删去(文字中出现)或隐去(图片中出现)。
3、开发完成时间(申请人常为公司)
(1)申请人自己开发一般应当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开发可以早于、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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