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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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