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家暴的行为还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经调解后另一方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请求离婚的一方在起诉时,应当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准备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家暴的行为达到过错程度,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家暴方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或者是训诫书。2、被家暴方的医疗病历、医院诊断证明。3、被家暴的视频、照片、录音等证据。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中会安装摄像头,这一点对于家暴取证非常有利。4、邻居、物业、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如果双方曾因为家暴导致的矛盾寻求居委会、街道工作人员的调解,就可以请相关人员作出证言。
《民法典》第1079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