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议:若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会审查裁定是否正确,正确则驳回申请,错误就撤销或变更裁定。
(二)提供担保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防止损失扩大。
(三)主张损害赔偿:当申请人有主观恶意,像无正当诉讼请求、保全超必要范围等,致使被申请人受损,被申请人可在诉讼终结后或单独起诉要求赔偿,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但要举证证明申请人恶意及自身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