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
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同时,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严重情节进行了划分。其中,
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
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
犯罪的,按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