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
盗窃罪“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秘密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应当
立案。最高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