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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公司债务到期不还后,债权可以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讨债权。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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