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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撤销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

马* 河北-廊坊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25 03:33:34 409人阅读

可不可以撤销债务人夫妻离婚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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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不合理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让协议、交易记录等,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以及相对人知晓该情形。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债权人要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部分。
(三)需明确只能请求撤销财产处分部分,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部分无法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6-01-25 09: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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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满足条件时,债权人能要求撤销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里财产处分部分。若债务人不合理处分财产,像无偿或低价转让,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2.债权人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离婚协议中解除身份关系部分不可撤销。

2026-01-25 07:4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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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条件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合理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部分,但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身份关系解除部分不可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合理处分财产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同时,离婚协议里关于身份关系解除的部分不能撤销。如果遇到此类债权债务及离婚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5 06:5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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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请求撤销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处分部分。当债务人以不合理方式处分财产,像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况时,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同时,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不可撤销。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此类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在日常交易中,也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保持关注,提前防范风险。

2026-01-25 05: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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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请求撤销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里财产处分部分。当债务人以不合理方式处分财产,像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对债权人债权实现产生影响,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不受此撤销权约束,不可撤销。

提醒: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不合理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时,要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超出行使期限。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4:32:20 回复

有债务离婚协议书范文男方:______,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人,现住××市________。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人,现住××市________路家属院。男女双方于2006年9月27日在××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财产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2、其他财产: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挂机空调一台和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三、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由男方承担,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签名:女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你好,依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无需行使撤销权。当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权人认为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会损害自己利益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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