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情形,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二)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分居状态的材料,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四)配合法院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环节,若调解无效,法院将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五)若首次诉讼未判决离婚,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