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
2、如果一方不准许有探视权的一方看望孩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当事人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成长或者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当事人的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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