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3、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4、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
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
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
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房屋还在抵押期间的,抵押人经银行同意,可以将房屋过户给没有征信的人。
但在现实生活中,银行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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