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尚未破裂,应当准许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许离婚。
2、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后,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新的证据或者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准在提起离婚诉讼。
3、但是另外一方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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