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瓶车它是属于弱势方的,或者叫弱势群体,有明文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机动车没有任何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有个限额,这个责任不超过10%。
2.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肇事,开车的这一方才能免除承担民事责任。说得好听点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
3.电瓶车赔不起,不如让汽车保险赔。汽车一般它都是会买商业保险的,假如判定汽车不是全责,就需要电动车负担汽车方部分的修车费用了。
4.电瓶车的责任难判定。除了刚才说的那两种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比较让人头疼的问题,目前基本上也是无解,就是电瓶车的责任是非常难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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