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
机动车在我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下),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各方
当事人应当在五分钟内撤离现场(车辆因损坏不能移动时必须迅速
报警)在进行协商处理。不及时撤离现场或者协商不成的,警方将按有关规定扣留肇事车辆到
事故处理大队进行处理。
2、机动车驾驶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含)以上责任的,除依法予以
处罚外,必须到海口市驾驶员管理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培训并考试(免费),合格后方能发还驾驶证。
3、对积极向警方举报道路交通
逃逸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的分类给予500-10000元以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