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并非绝对免除义务,需结合其劳动能力状态和经济状况综合判定。若患病方因精神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可适当减免抚养费;若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有一定收入,则仍需支付,但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首先应通过专业机构对患病方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明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这是判断是否减免抚养费的核心依据。
2.若患病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可向法院提交病历资料、无收入证明等材料,申请减免抚养费,法院会综合考量其实际负担能力与子女基本需求作出判定。
3.若患病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有一定收入,需主动与对方协商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法院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实际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标准调整支付金额,平衡自身治疗需求与子女权益。
4.双方需确保提交的病情诊断、收入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以便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既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又兼顾支付方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