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
1、
疑罪出现
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检察院相对不
起诉的适用情形有: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
防卫过当或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
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
自首或自首后
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
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