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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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