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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所有权该如何办理

船舶变更所有权该如何办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1 08:32:50 已帮助22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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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所有权该如何办理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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