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
1)由乳名改学名;
(
2)因父母
离异更名;
(
3)父母
再婚后子女更名;
(
4)因
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
收养前姓氏;
(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
收养人、
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
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
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3)恢复原户籍
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
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