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监护人实施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
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
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
赡养、
扶养、
抚养费用。”从该法条可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受害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加害者的
监护资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家庭中受伤害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