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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类型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行政复议类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这些方面:其一,依申请复议与依职权复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时,便会提出申请,从而启动复议程序,这就是依申请复议。

而依职权复议相对少见,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才会主动展开复议审查。

其二,一级复议制。

一般来说,针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只会进行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通常是终局决定,当然,除非法律有规定可以再次复议或进行诉讼的情况除外。

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这是最为常见的类型,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而申请的复议都属于此类。

这类复议主要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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