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指的是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会依照确定的份额来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呢,就是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一次性全部履行后就会消灭。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讲,在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里,如果当事人清楚地约定了各自的份额,那就是按份之债;要是约定为连带的,那就是连带之债。
在法定情形下,像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等有另外规定的除外),还有数个侵权人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要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都属于法定的连带之债情形;要是没有这类法定情形,并且也没有约定连带关系,通常就是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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