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倘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过需排除那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比如,A 欠 B 一笔到期款项未还,同时 C 又欠 A 一笔钱,可 A 却不主动向 C 索要。
一旦 A 的这种消极行为对 B 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B 便可行使代位权,直接向 C 主张自身权利。
此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的财产不合理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推动债务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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